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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要不得 危害他人损害自己

 所属分类:车灯/照明  2013-11-17 15:01:41  推荐指数:

  中新江苏网徐州11月1日电 (黄坤)在科技日益发达,车辆飞速增加的今天,驾驶员的驾驶技术与职业道德与人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开车打电话、抽烟、滥用远光灯等坏习惯也可能会酿成大的车祸。近日,睢宁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即审理了一起因滥用远光灯而造成的惨烈交通事故案件。

  2013年3月30日1时许,仝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母亲邱某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G104线868KM官山闸桥时,因夜黑观察不够,撞到桥东侧的栏杆,致二人摔倒在桥面上,在二人正要起身的时候,北边开过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大货车,南边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也正在过桥,在车辆会车过程中李某的车辆撞到倒地的摩托车及邱某,致邱某死亡,仝某受伤,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后据李某供述,当时过桥时对面的大货车开着远光灯,根本没有看清桥面上躺着两个人和摩托车,等大货车开过后看到人时已经来不及了。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仝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仝某与李某间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协议,仝某遂将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仝某与被告李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予以采信,可以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结合本该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机关对事故双方的询问笔录及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原告仝某所受之伤系被告李某驾驶车辆所致,故对原告仝某受伤所产生的相关损失,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李某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被告李某所应承担的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857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4852.8元。

2013年8月28日

韩泰扩建匈牙利轮胎厂 预计2013年下半年完成
      综合外电报道,韩泰轮胎近日开始对其位于匈牙利的轮胎工厂进行扩建,此次扩建项目耗资860万欧元,预计将于2013年下半年完成。   韩泰轮胎欧洲工厂副总裁兼总经理SangIlLee表示:“2011年秋,韩泰轮胎成功完成了欧洲工厂第二阶段的建设,达到了预定产能,此次扩建将进一步提高工厂的生产效率,工厂对新员工的培训也已经开始。”   韩泰欧洲工厂目前拥有员工2,200名,每天可生产34,000条轮胎,包括数百种不同规格的轿车、SUV及轻型卡车轮胎,主要在欧洲市场销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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