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油检验监管存在哪几大难点
近年来,进口润滑油呈现种类、规格多,品牌、等级杂,品质良莠不齐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等新特点和新情况,给检验监管工作带来新课题。有业内专家指出,检验监管存在4大难点问题,应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科学规避检验监管风险。
检验监管存在四大难点
其一,检验依据选择困难
润滑油产品种类非常多,分类也较为复杂,不同种类的润滑油,对应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检测项目也不同,准确的产品分类是正确选择检验依据的前提。按照标准GB/T7631.1-2008,润滑油根据应用场合分为17组(不包括润滑脂),每组中再根据使用场合和使用对象还有具体分类。以齿轮润滑油为例,分为工业齿轮油、车辆齿轮油、船舶齿轮油、内燃机车齿轮油等。工业齿轮油又分为开式齿轮油、闭式齿轮油,车辆齿轮油又分为普通、中负荷、重负荷车辆和非同步手动变速箱使用油。其中工业闭式齿轮油、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普通开式齿轮油、普通车辆齿轮油为石化行业标准,中负荷车辆齿轮油有交通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一般报检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可能只显示品名为润滑油,无法确定产品的具体分类,因为信息不对等造成检验检疫人员选择依据困难。
其二,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未纳入法检范围
矿物基础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润滑油,商品编码为2710199100,是《法检目录》内商品,但是以合成基础油为基本成分的润滑油(矿物基础油按重量计不高于70%),对应商品编码为34039900(对应商品名称:润滑剂)为非法检商品。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未纳入《法检目录》,进口润滑油存在检验监管盲区,在实际工作中检验检疫人员也发现个别企业以非法检的润滑剂商品编码申报法检润滑油,逃避法定检验监管。
其三,国家标准不完善
进口商品依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目前,我国润滑油产品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OEM原厂标准和生产企业标准)。部分种类润滑油存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适用的情况,难以充分满足检验监管合格判定工作的需要。如:四冲程摩托车发动机润滑油、自动变速箱润滑油、中负荷车辆齿轮润滑油、开式齿轮润滑油、真空泵润滑油、新燃料发动机润滑油等无相关国家标准。部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如发动机润滑油相关国家标准中未列出国际通用的SM、SN、GF-4、GF-5和CJ-4等高质量等级,滞后于现代产品的升级换代,个别指定检测方法的结果报告方式与国际标准不同。
其四,产品风险分级简单化
不同国家、品牌、种类的润滑油产品,其风险等级也有差异。在CiQ2000系统中润滑油对应4个CIQ代码:发动机润滑油、压缩机润滑油、机械润滑油、其他润滑油,简单将所有润滑油定为一个风险等级是不科学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5次润滑油不合格情况警示通报全部为发动机润滑油,提示发动机润滑油风险相对较高。山东、广东、宁波、深圳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润滑油主要来自韩国、新加坡、阿联酋、法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汽油机油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产品17批次,经检验,不合格1批次。该次监督抽查依据GB11121-2006《汽油机油》等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低温动力粘度;运动粘度(100℃);倾点;水分(体积分数);泡沫性(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闪点(开口);硫酸盐灰分(质量分数)。抽查中发现,标称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SJ10W-40/4L/桶的某合成发动机油(2012-3-20),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合格。质监部门表示,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合格表现为其检测值超过国标中规定的上限要求,产品存在使用隐患。
专家建议将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纳入《法检目录》
一、加强审核,准确选择检验依据
对于首次进口的润滑油种类,可以由收货人提供产品说明,申报产品的种类、规格和最终使用用途。检验检疫人员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核查、品牌网上查询等方式对申报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应重视对国外品质证书(或检测报告)的“三个符合性”审核,一是证书列明的检测项目与申报产品种类的典型项目是否符合;二是相关项目质量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是证书中检测时间、批次等信息与现场核查实际货物的符合性。
二、建议将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纳入《法检目录》
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涉及车辆及设备使用安全,《汽油机油》(GB11121)、《柴油机油》(GB11122)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均同时适用于矿物油、合成油为基础油的产品。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一般在高温、超低温的特殊工作条件下使用,对产品的性能要求更高。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纳入法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的规定。纳入《法检目录》前,笔者建议首先开展目录外抽查。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全面了解产品质量动态,为后续管理积累数据,扩大重点敏感产品检验监管的覆盖面。必要时增加产品组成成分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加大对以非法检商品编码申报法检货物等逃避检验监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建议推进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借鉴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加快跟进速度,更新修订现有产品标准,实现润滑油产品国家标准的全面覆盖,引导和调整国内对进口润滑油的消费结构。标准应更为关注安全、环保和新能源等要求,增加高质量等级的发动机润滑油,废止低品质、低档次、高污染品种。通过提高国内标准门槛,为润滑油合格评定提供依据,避免盲目迷信国外品牌,进口高价低质产品损害国内消费者利益。同时提示相关国内企业,进口润滑油如暂时无对应的国家标准,可在合同中约定产品符合最新的国际标准。
四、排查产品风险,有效加强风险管理
在进口润滑油检验监管工作中应重视原产国、品牌等产品风险因素。注意追踪世界润滑油行业发展趋势,搜集主要贸易国别的国家标准,对原产国标准低于我国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针对性抽查检测,如韩国进口发动机润滑油需重点关注倾点、低温泵送黏度、高温高剪切黏度等检测项目。
润滑油作为工业调和的石油产品,原料、工艺确定后,质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一旦产品检出品质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商质量控制存在系统性问题。检验监管中会出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产品连续检出不合格,或同一品牌的多个规格产品检出类似质量问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