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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使昆仑润滑油被索赔近两千万

 所属分类:机油/润滑油  2014-5-24 10:25:24  推荐指数:

  

  田女士在北京经营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名为北京凯迪辰发电设备租赁中心。2010年8月,在北京昆仑润滑油厂经销商的推销之下,她购买了20万元的由北京昆仑润滑油厂生产的昆仑天威CF-4 15W-40号润滑油。

  “因为产品介绍上说是‘全能’,专门为高档大马力柴油车辆量身定制,所以就购买了。”没想到,产品使用后,陆续有5台大功率发电机组的发动机发生主轴瓦粘连曲轴现象。”田女士称,2010年底,北京昆仑润滑油厂虽然承认田女士公司损坏的机器使用了昆仑机油,并同意和公司一起查找问题,但拒绝对损坏机器进行检查维修。田女士在找了相关单位进行检验后,初步推定是该润滑油产品不适合在大功率发动机上使用。因此,她将北京昆仑润滑油厂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机器设备维修费、租赁损失费等共计1956万余元。

  润滑油厂家拒担责

  北京昆仑润滑油厂辩称,涉案润滑油是合格产品,销售时明示了产品型号。如果使用不良导致设备损坏,那是田女士的使用不当造成的,厂方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此案在审理期间,田女士申请对发动机故障与润滑油使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大兴法院指定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鉴定。据悉,该中心是专业为社会各界开展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范围包括机电类产品、机械产品及机械成套设备、机动车辆、电子产品及机电一体设备等的质量司法鉴定。该中心最终按照法院的委托完成了司法鉴定程序,并出具了一份1万多字、60多幅照片的鉴定报告。

  检验结果表明,涉案润滑油不能满足所鉴定发动机对润滑油的全面要求;由于涉案润滑油质量不具备其产品包装标识所载明的使用性能,导致5台涉案的大功率大负荷发动机因润滑不良而发生具有明显共性特征的运行事故。

  之后,法院又委托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损坏的机器进行损失评估,损失评估的金额确定为1956万余元。

  田女士表示,此案开庭后,被告不但不承认产品质量损坏设备的事实,反而认为是原告错误选择了涉案机油,声称涉案机油不是任何车都能“喝”的油,不是能代替任何油品的润滑油。

  “被告对涉案机油是否适用大功率发动机,说法前后自相矛盾,同时也证明了涉案机油没有在大型机器上做过发动机台架试验,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被告生产的涉案机油没有通过对大马力柴油发动机的适应性验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毫无根据地故意在其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中夸大使用范围并上门推销,导致我公司被误导使用了该机油,造成5台大型机器主轴粘连的共性后果。”田女士认为,目前的损失数额是法院依法依据司法评估核定的,而公司的实际损失远大于评估数额。

  法院委托的鉴定未采纳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由于田女士未要求对涉案润滑油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而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涉及润滑油的产品质量,但因该机构不具有润滑油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资质,相关鉴定结论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涉案润滑油标识载明“专门为高档大马力柴油车辆量身定制”,而田女士的5台大功率大负荷柴油发电机组显然不同于大马力柴油车辆,田女士存在选用润滑油产品不当的问题。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最后在判决中为什么又不予采纳呢?北京凯迪辰发电设备租赁中心表示不能理解。田女士对此表示:“是否要求对涉案机油进行鉴定是我们的合法权利,我公司损坏的是柴油发动机而不是机油,我们申请对柴油发动机损坏原因进行鉴定合情、合理、合法。在申请对柴油发动机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结论可能有三种结果:机器没有损坏;机器损坏但损坏的部位与机油无关;机器损坏的部位与机油有关(一种可能是合格产品造成损坏、一种是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坏)。很明显,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才有必要对机油是否进行鉴定。”

  北京凯迪辰发电设备租赁中心认为,公司始终认为涉案机油不是合格产品,但被告用没有对机油进行鉴定来否认机器损坏的原因和事实,是不合逻辑也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即使北京昆仑润滑油厂生产的润滑油符合国家标准,但有合格证的产品也是有可能存在缺陷的,比如进口汽车执行了行业标准并且持有合格证,但实践中还是屡屡出现因产品存在缺陷被召回并免费更换配件的事情。

  “更何况涉案机油在一审和司法鉴定过程中,已被确认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没有执行国家标准每半年一次进行发动机台架试验,其包装说明与实际使用性能不相符,明显属于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田女士称,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已没有必要再申请对机油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田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法院。2013年1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裁定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并发回北京市大兴区法院重审。

  2014年5月7日,本案在大兴法院再次开庭,因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润滑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去原告单位将涉案润滑油取回到法院封存,并准备另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1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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