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e路航的漫长的商标纷争终于告一段落
从最初的商标在先使用者,到商标被抢注而被迫成为授权使用者,再到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又被“一女二嫁”于他人,到最终被指侵权遭到查封……对于国内GPS导航业界知名企业——香港华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锋公司)来说,商标纠纷一直伴随。
作为目前国内GPS导航业领域内知名品牌——“e路航”,其商标之争由来已久。近日,纷争又再度升级:该商标产品的主要生产商华锋公司在深圳遭受工商部门查封,华锋公司各地代理商陆续接到各种侵权警告函,公司网络销售渠道如淘宝网等也遭查封,有个别网络媒体直指华锋公司侵权……
这场商标之争背后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责任在谁?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合作伙伴抢注商标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华锋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在GPS导航领域集研发、制造、销售、售后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华锋公司在深圳设立子公司——深圳华利隆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利隆公司)。据悉,目前在国内GPS导航仪市场份额占有排名中,华锋公司处于领先地位,而公司的主打产品就是“e路航”导航仪。2008年华锋公司在香港成功注册了“e路航”商标。
“从2005年开始,我们公司就一直在使用‘e路航’商标,并一直在境内外从事电子导航仪的生产和销售。”华锋公司总裁孙金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商标被抢注,才导致后面一系列的事情发生。
孙金华所指的商标被抢注,就是指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橡果公司)申请注册了“e路航”商标。据悉,橡果公司是从事电视及网络销售的知名公司,曾与华锋公司合作销售“e路航”导航产品。在合作过程中,橡果公司抢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e路航”商标的注册申请,双方为此就“e路航”商标的注册申请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华锋公司由此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并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了《关于“e路航”商务及品牌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华锋公司承认“e路航”商标在中国大陆为橡果公司所有的品牌;橡果公司独家授权华锋公司使用“e路航”商标;当橡果公司取得商标注册、华锋公司支付总额1100万元后,橡果公司将“e路航”商标转让给华锋公司。不久,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追加了“eroda”商标的转让。协议签订后,华锋公司向橡果公司支付了定金110万元,双方并于同年7月14日发布了联合公告,向社会公开了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并联手开展打假维权行动。
“一女二嫁”引发争议
2011年9月5日,橡果公司收到了商标局核发的“e路航”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号:5080714),同年9月16日,橡果公司与华锋公司的子公司——华利隆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规定:橡果公司授权华利隆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e路航”商标,华利隆公司可以独立以自己名义追究涉嫌侵犯“e路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授权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18日。
此后,双方开始由合作之路走上了争议之路。
2011年12月9日,橡果公司向华锋公司发出了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书。通知书指出:鉴于华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毕约定款项,已严重违反约定,合作协议即刻起被解除,终止向华锋公司进行“e路航”及“eroda”商标的转让事宜,并收回对华锋公司的授权委托。
同时,橡果公司马上与广东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远峰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2011年12月13日,双方发布了《关于“e路航”、“eroda”商标使用权的声明》,声明规定:橡果公司将“e路航”商标、“eroda”商标(商标注册证号:5080713)许可给远峰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同时终止此前对第三方的一切授权。此后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远峰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正式成为了“e路航”商标与“eroda”商标的所有权人。
记者采访了远峰公司市场总监周正。周正对记者表示,远峰公司为GPS导航方案设计商,此前一直没有形成自主品牌,在GPS导航领域,出口方面主要提供GPS导航整机产品,在国内主要提供GPS导航核心产品——电路板的供应等。之所以想尽一切办法取得“e路航”商标的转让,对公司来说是一次重大转型,就是要逐步提高在国内GPS导航整机市场的占有量。
记者电话联系到橡果公司副总裁汪荣,汪荣表示该纠纷不由他负责处理,要记者采访公司另一副总裁陈先生,但陈先生的电话处于停机状态。
“远峰公司作为华锋公司的竞争对手,橡果公司对‘e路航’、‘eroda’商标进行一女二嫁,在与华锋公司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即刻以高价转让给远峰公司,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合同恶意串通行为。”孙金华对本报记者表示。
针对橡果公司提出的华锋公司没有及时付清剩余款项而导致合同解除问题,华锋公司认为:橡果公司在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及时告知华锋公司,后华锋公司在获悉橡果公司取得商标注册后积极准备付款,但未得到橡果公司的配合,于是华锋公司委托律师前往上海协商。正当华锋公司准备付款之际,2011年12月9日橡果公司电话并邮件通知解除合同,马上于同年12月13日与远峰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这好像都被事先安排好了的一样,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立马就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签订授权合同,我们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但对方显然是恶意串通,因此橡果公司的合同解除行为是无效的。”孙金华表示。
诉讼维权一路坎坷
在橡果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并获悉其欲另行高价转让给远峰公司后,华锋公司立刻向橡果公司表达了抗议。双方协议无果后,华锋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橡果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华锋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协议签订后,原告不仅支付了定金,承担费用实施了打假维权行动,而且也承诺依约支付转让费用,其间并无违约行为。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款项为由,接触协议的目的在于将“e路航”商标与“eroda”商标高价转让于他人,其行为有违诚信和公平。
为保证胜诉后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华锋公司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橡果公司名下的“e路航”商标与“eroda”商标,限制办理上述商标权的转让及许可手续。为此,华锋公司的担保人华利隆公司以银行存款110万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今年1月10日,南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2月20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橡果公司的上述两件商标。
“正当我们在着急等待法院开庭通知时,等来的却是令人倍感意外的消息:橡果公司已经成功转让了涉案商标,远峰公司已经成为了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而我们此前对此却一无所知。”孙金华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获悉涉案商标已被成功转让远峰公司后,华锋公司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阅卷。阅卷后发现,法院于今年3月30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橡果公司涉案商标的冻结。裁定书载明:被告橡果公司提出置换被查封财产的申请,要求解除对涉案商标的冻结,并以担保人远峰公司存款11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
“在未告知原告及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法院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导致了涉案商标由被告转移到了远峰公司名下。”孙金华表示,橡果公司、远峰公司在明知华锋公司与橡果公司正就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进行诉讼的情况下,恶意串通,转移诉争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为此,今年6月16日,华锋公司向南山区法院提出了增加远峰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远峰公司名下的“e路航”商标与“eroda”商标。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就该合同纠纷开庭审理。记者联系到南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鑫,姚鑫要求记者发采访函到该院研究室。记者联系南山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姚兵,姚兵表示目前该案尚未审理不便接受采访。
纠纷未决查封当否
对于华锋公司及其子公司华利隆公司来说,目前面临被指控侵权的局面。由于商标已经转让到远峰公司名下,远峰公司目前正向深圳工商部门申请查封华锋公司,并向华锋公司的各地代理商发出侵权警告函,还要求淘宝网等配合查封……
“合同纠纷尚未审理结案,实体问题还没有解决,远峰公司就拿着刚转让成功的商标要求工商部门来查封我们,这是没有道理的,工商部门也不应该来查封我们。”孙金华认为。
孙金华认为,华锋公司此前有橡果公司的正式授权,且根据此前的授权目前尚在授权使用期内,由于橡果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导致商标被非法转移到远峰公司名下,华锋公司没有任何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工商部门怎么能上门查封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橡果公司与华锋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且有授权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于法院,由于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尚在法院审理当中,作为后来的商标受让人——远峰公司,要求工商部门立刻查封华锋公司是不应该的,工商部门也不应该立刻查封华锋公司。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工商部门在知悉华锋公司与橡果公司之间存在过合作关系与授权关系,并且由于合同履行纠纷目前还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就不应该贸然查处华锋公司,应该先等待法院的司法判决之后才能进行处理。否则,如果法院将来的判决认定商标侵权不能成立,由于工商部门的贸然查处给华锋公司造成损害,华锋公司有权就查封遭受的损失要求工商部门赔偿。
华锋公司认为,财产保全目的落空是导致此次纠纷的加速升级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
李扬认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特别是为了保证如果判决被告败诉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有条件执行判决。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如果解除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则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申请人并征得其同意。本案中,在尚未开庭审理财产保全的本诉——即合同之诉的情况下,法院就解除了保全措施,致使合同之诉的审理根本上失去了意义。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原告赢得了合同之诉,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呢?由于本案的标的——“e路航”商标被解除了保全措施,被告趁机高价向第三人转让了该商标,被告根本就不拥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标的,执行判决成为了不可能。
李顺德表示,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特别是当合同诉讼和财产保全都在一个法院受理当中时,法院更应该如此,以便让当事人有所准备,增加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通知当事人就解除冻结,会使合同诉讼的审理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