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电子狗的分类 及与电子眼的区别
GPS 电子狗 VS 电子眼
智能交通系统中最为人所熟悉就是“电子警察”,它的真名叫交通状况监视器,又称“电子眼”,它是在路段和路口设置的具有车辆闯红灯监测、车辆逆行违法检测、道路卡口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城市道路综合监控系统和与交通报警系统(如122)的接口等多项功能,查超速只是电子警察的其中一个作用,它可以把违法车辆的违法事实如实地记录下来,并反映到交通管理监控中心。电子警察对“快车手”来说真是天敌,熟语说的好“十次事故九次快”,快车开不了,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那就是事故减少。应该说在当今科技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电子警察在城市交通的管理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狗”专业术语叫“电子警察提醒器”。现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GPS“电子狗”,它实际上就是个简易的汽车导航仪,它利用在电子地图上设定警方固定安装的电子警察或者流动电子警察经常出没路段或路口的GPS卫星坐标,当安装有接收器的车辆经过设有坐标路段或路口时就会通过接受卫星坐标信号对司机进行提醒,因为这仅是一个人为预先设定的坐标,所以它会不管白天黑夜、不管电子警察设备是否在工作、不管有没有流动雷达测速车和持有手持雷达或激光测速设备的交警它都会提示,它唯一的好处就是告知驾驶员国内部分地区的限速路段及限制车速(但就是这些部分地区也不是很准确,经常是限速60它却说是70,而有的路口电子眼已经拆掉了,它却照叫不误,仍旧提示:前方500米有流动测速设备,这就是电子地图坐标设置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所致),其实这是利用驾驶员对电子警察的无知和恐惧心理而设计的一种安慰机器,因为限速路段都有公开的限速标志牌,合格的驾驶员根据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就可以了,而对有红绿灯路口的提示就些可笑了,“红灯停绿灯行”这点连小孩都知道,更何况一个有大脑的成年人,这种东西用时间长了就会让驾驶员形成一种疲劳感,最终会影响安全驾驶,国内主要有征服者、南极星、上海纵天、广州先锋等GPS“电子狗”,批发价格在300~700元人民币,这类产品基本上是南方小作坊的“山寨”产品,一般加装的是盗版电子导航地图,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认证,机器对使用人的电磁辐射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更没有经过出厂检测;另一类是雷达激光探测器,雷达探测是利用多普勒谐振器接收警用雷达的雷达波而报警,对警用雷达不产生波段干扰。由于我国的警用测速雷达来自多个国家,其频率不一,这就要求雷达探测器需要具备广谱接收能力。 一台好的雷达探测器通常具备如下几个模块:导波管、谐振器、激光接收、智能学习系统等。由于设备比较复杂,目前国内市场上真正能用的雷达探测器主要是欧美进口产品,主要是贝尔、护送、眼镜蛇、惠斯勒、洛基山等雷达激光探测器,批发价格在600~2200元人民币,日本和韩国产品由于国内频率限制只能探测X、K波段,所以利用他们的技术生产的雷达探测器也不能在中国使用,国内有少量雷达探测器产品能接收K、Ka波段,但接收性能较差,一般就是二百米左右,当听到提示时根本没有反应的时间就被锁定了。雷达激光探测器的功用是在车辆靠近电子眼(电子警察)时,能接收发射的雷达波或激光红外线并提前自动报警——在汽车距离电子警察或雷达测速仪300~900米时,通过声电或语音自动提醒司机减速规避,避免因超速等违法行为被电子眼抓住而进行罚款和扣分。贝尔、护送、眼镜蛇、洛基山等原厂产品符合美国FCC认证,在国外不违反国家法律,在美国只有几个州法律规定禁止在商业营运用汽车上使用,产品主要在网上商城和汽车配件超市随意合法销售。这类产品在中国也没有法律限制,目前为止只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另外在全国也禁止安装或使用能够发射红外线干扰激光测速器工作、在车牌表面粘贴反光胶膜或喷涂反光涂料和吸收激光涂料以及可拆卸车牌架等设备或材料。
电子狗的出现,就是针对电子眼的。电子警察的优势就是全天候监控和“行踪不定”,由此对那些尊警而不遵法的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而对于安装“电子狗”,大多数的司机会说:“装它就是为了躲‘电子警察’”。 电子狗与电子眼是一对矛盾,但就是从这一对看似简单的矛盾的产生过程中,我们应该看到当今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需要我们真正去重视的问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的淡薄问题。
设置电子眼的路段主要是在一些容易超速、危险路段、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目的是为了监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国家从近些年来机动车飞速发展以后,事故越来越多。根据今年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仍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是自觉遵章驾驶的意识在现代交通运输中就尤为显得重要。记得在报纸上看过一篇文章:文章作者有一次在美国,在一个小城镇路过一个交叉路口,虽然视野非常好,根本没有任何车辆、没有警察、也没有任何监视设备。可是司机先停下,然后再走。作者就问司机为什么要停下?司机说这里有规定,在没有交通灯的路口,车一定要先停下来,再起步。而在我们当今社会中有的人不是在按法办事、依法驾车,而是在考虑怎么样超速又不被抓住,大喊要“人性化”执法,要求将所有电子警察位置公开等等,个人认为这完全就是本末倒置,是他们在交通安全意识上出现了偏差。
“公开”电子眼就是人性化?装上“电子狗”就能保证你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上上述的举措对那些喜欢“主动违法”的司机来说肯定是“人性化”举措,认为如此便满足了司机的被告知权,能有效避免“有的司机在同一位置多次违法,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不用挖空心思去搜集“电子眼分布地图”了,也不用耗费银子给车辆配上防电子眼的“电子狗”、“电子驴”了。他们嘴里喊着“好呀,欢迎,多么人性化的举措”,心里却在狠狠嘲笑着“哈哈,一堆废铁”;反之,对那些“主动守法”的司机而言,电子眼的公开和不公开,效果是一样的。
人性化执法的确应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任何执政执法行为都不能忽视了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的方式方法应随着国情的变化和民众素质的高低而改变。法律是现代社会规则运行的约束手段,运用好这一手段必须要因时因地因人,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培养国人良好习性、规范社会公共秩序、造就和谐社会环境的目的。设置电子警察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很简单:增强司机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查处和震慑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子警察”在许多地方被普遍采用。谁也无法否认,作为警察执法手段的重要技术补充,电子眼的存在,确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他极大地弥补了警察人力不足造成的执法空缺,另一方面,由于拍摄的违法录像得以保存,这种非现场执法较之警察的现场执法,更加客观、公正、规范。而且,最关键的是,电子眼潜在的震慑作用,谁也不可忽视,谁也不可否认。
无论是现场执法还是非现场执法,作为不同的执法手段,其执法目的应该是统一的,那就是尽最大可能减少交通违法,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但是由于现阶段有个别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人偷偷摸摸执法的感觉。应该说这是管理机构倾向于管人,而不是引导大家不犯错,自然会造成公众对它的担忧和争议。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公众对它的担忧和争议也不在于执法手段本身,而在于这一手段的后续程序不规范、不及时,有违反执法目的和执法程序之嫌,所以应当加强交警执法规范和执法目的等方面的教育。
所以说要讲电子警察PK电子狗,无论结果如何,个人感觉结果没有什么意义,不如我们更多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今后时间内,中国将会有更多的电子警察24小时地监控着道路的状况,警方可以更多的采用像德国罗伯特6F、军工级的安徽蓝盾证眼等先进的固定和流动雷达激光测速设备,一方面在高速公路以及国省道和一些重点路段上,安装固定式雷达测速自动取证系统,主要是德国罗勃特公司生产的6F雷达测速自动取证系统(约50万一套),安徽蓝盾LDR证眼和无锡波希公司F8雷达测速自动取证系统(约18万一套),采取每隔5公里安装个空机箱,不定期变换雷达测速系统的安装位置,另一方面安排专人携带便携式设备乘坐专用车辆(可使用民用车牌)负责对辖区内超速违法行为进行流动监测,使GPS电子狗根本无法确定测速设备的坐标从而成了废铁一块,相信用不了多长时间这类产品就会淡出市场;对付雷达激光探测器执法者可灵活的采用瞬间发射模式测速(POP模式),即平时雷达处于不发射雷达波的待机状态而当超速车辆驶近时再开机,只需要0.5秒就能发射雷达波并锁定超速车,使“电子狗”连叫的机会都没有,更可以引进幽灵“反反雷达测速仪”(RDD)发现并查处“电子狗”。 广大驾驶员朋友与其被动的应付电子警察,不如主动提高自身交通安全驾驶意识和素质,做到守法开车上路,信“狗”还不如信自己。只要谨慎驾驶、遵守交法,罚单自然不会找上门,电子警察就将是你们的保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