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增加了对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
2012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2012年5月11日发布的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此次发布的新版法规中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条例。我们注意到很多新增或者修改的部分都是与我们最近发生的很多重大车祸有着直接的联系,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新条例有了那些变化。
——增加了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
8.6.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的表1规定的V-o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增加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
11.2.1 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必须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6m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11.2.2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的规定。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
11.2.4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30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250mm。
11.2.5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300mm、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000mm。
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
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
——增加了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10.6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 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
11.5.7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11.5.8 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且小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的要求。
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 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
——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
12.1.2 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2.1.5 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
12.13.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3.6 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害。
——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12.6.4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15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12.9.3 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分析:
从增加的很多条例上我们不难看出,近期重大伤亡事故数量逐渐增多,驾驶员以及车辆生产厂家对于安全的淡漠让很多无辜的人死去,此次更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事故回放:2012年8月26日凌晨,陕西省延安市境内的包茂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双层卧辅客车和一辆装有甲醇的罐车追尾,并致两车起火,事故已致36人死亡。发生事故的客车核载39人,实载39人,事发后有3人逃生。
这次事故中我们不难发现,疲劳驾驶以及有可能出现的超速驾驶都是造成这起严重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而车辆起火是导致最终36人死亡的原因,这次更新的条例中就增加了发动机管路、自动灭火装置等等的新规范,就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事件回顾:2011年12月24日,早上8点左右,曙光乡一辆核载8人(含驾驶员)的私家微型面包车,实载14人,9点左右行驶至八家地大岩子时,翻入77.95米的山谷中。至目前,共造成7人死亡(其中5名学生,1名驾驶员,1名搭乘老人),7人受伤,其中一名急危重症、一名重症。
我们国家的校车安全是从几起惨重的事故中被警示出来的,死伤的儿童让很多家长痛苦万分,但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校车规定,此次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也对校车做出很多新的强制措施。
随着对于校车的规范越来越严谨,很多校车厂家也开始逐渐升级、完善自己的产品,我们的视频编辑就曾经详尽的体验过一次宇通的校车,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全新设计的校车基本上可以与美国校车的水平齐平,在被动安全方面超出了一般客车的水平。但是主动安全方面,我们的校车驾驶员还需要提供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车上儿童的危害。
除了增加了一些之前未涉及的项目,本次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还修改了一部分原有的条例,其实主要还是以车辆安全隐患方面的居多,例如新的防火材料、行车记录仪的安装等等,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
8.6.5 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8.6.6 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得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
——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11.5.5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和卧铺布置的规定:
11.6.2 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得因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
11.6.3 车长小于 6m的乘用车不得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 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大于等于 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规定。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的要求。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12.1.1 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如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链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300mm ,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1800mm。
——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
12.6.9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 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 450mm2。
——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
12.9.2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
12.11.1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2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
12.11.3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
12.13.2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12.13.3 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3.4 乘用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总结:
新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可以说是建立在众多事故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它们的出现,可能新的条例也不会如此快速推出,更不会这样的具有针对性,多起重大事故引起了“领导”们的注意力,才会有今天这样一部最新版的安全条例。但是我认为,这些措施都是被动的,为何不在发生事故之前就推出和实施呢?为什么一定要建立在死亡的基础上呢?真的希望我们有关部门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希望少一些事故,毕竟生命只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