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润滑油假冒“长城”品牌 4名油贩被判8至12年
所属分类:机油/润滑油
2013-11-5 10:12:03 推荐指数:
把散装润滑油装进“长城”润滑油的空油桶中,改头换面后高价出售。12日上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某等4名制售假冒伪劣润滑油的油贩子8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
2009年5月,被告人杨某经预谋,租用蓬江区杜阮贯溪新围一铺面作为生产车间,购买油罐、电子称等生产工具,又从佛山某润滑油公司购买大批散装润滑油,从深圳、广州、佛山等地购买带有假冒商标的空油桶、瓶盖等材料。随后,杨某安排杨×浪负责在生产车间内生产伪劣润滑油和假冒注册商标“长城”等品牌的润滑油产品。待假冒伪劣油品制成后,又将其销售给练×聪、练×标及其他客户。
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杨×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品金额约102万元,生产、销售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和齿轮油,金额约70万元;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杨×浪参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品金额约101万元,参与生产、销售的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和齿轮油,金额约69万元。
在明知自己购得的是伪劣或假冒产品的情况下,练×聪、练×标仍继续从杨某处进货并对外销售牟利。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两人销售不合格的油品金额约102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长城”的液压油和齿轮油,销售金额约5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杨×浪、练×标、练×聪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品,其行为均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杨某、杨×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练×标、练×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主犯杨某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1年,并处罚金90万元至140万元。
对此,练×聪、练×标两人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009年5月,被告人杨某经预谋,租用蓬江区杜阮贯溪新围一铺面作为生产车间,购买油罐、电子称等生产工具,又从佛山某润滑油公司购买大批散装润滑油,从深圳、广州、佛山等地购买带有假冒商标的空油桶、瓶盖等材料。随后,杨某安排杨×浪负责在生产车间内生产伪劣润滑油和假冒注册商标“长城”等品牌的润滑油产品。待假冒伪劣油品制成后,又将其销售给练×聪、练×标及其他客户。
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杨×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品金额约102万元,生产、销售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和齿轮油,金额约70万元;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杨×浪参与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品金额约101万元,参与生产、销售的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和齿轮油,金额约69万元。
在明知自己购得的是伪劣或假冒产品的情况下,练×聪、练×标仍继续从杨某处进货并对外销售牟利。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两人销售不合格的油品金额约102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长城”的液压油和齿轮油,销售金额约5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杨×浪、练×标、练×聪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油品,其行为均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杨某、杨×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练×标、练×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主犯杨某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1年,并处罚金90万元至140万元。
对此,练×聪、练×标两人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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