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麒麟轮胎侵犯了原告米其林的企业名称权
所属分类:轮胎
2013-12-28 17:29:20 推荐指数:
“米其林”和“森麒麟”,听起来像不像孪生兄弟?28日,全球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起诉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市五中院公开审理。
我们了解到,法国米其林集团是一家成立于1863年的世界著名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原告称,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米其林”、“MICHELIN”等商标,这些商标在他们生产销售的轮胎上广泛使用,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010年9月,米其林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了被告的轮胎,但发现被告在他们所出售的轮胎产品、产品目录和宣传资料上使用“CENCHELYN”、“森麒麟轮胎”等商业标志和包装装潢。
“在他们的网站上,也对这两个商标进行大肆宣传。”米其林公司代理人认为,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和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轮胎过程中,使用了“CENCHELYN”和“森麒麟”等标志,与自己在中国注册的“ 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米其林公司还指出,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将“森麒麟”作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针对上述侵权行为,米其林向两被告索赔经济损失上百万。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们生产销售的轮胎产品上使用的是其注册的‘LANDsail’路航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米其林’、‘MICHELIN’差别巨大。”
同时,被告所使用的“CENCHELYN”、“森麒麟轮胎”等商业标志和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标无论从字母顺序或者汉字结构均存在较大差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成为争议焦点。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在重庆有经销商,而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隶属于森泰达集团。
商标侵权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了解到,法国米其林集团是一家成立于1863年的世界著名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原告称,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米其林”、“MICHELIN”等商标,这些商标在他们生产销售的轮胎上广泛使用,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010年9月,米其林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了被告的轮胎,但发现被告在他们所出售的轮胎产品、产品目录和宣传资料上使用“CENCHELYN”、“森麒麟轮胎”等商业标志和包装装潢。
“在他们的网站上,也对这两个商标进行大肆宣传。”米其林公司代理人认为,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和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轮胎过程中,使用了“CENCHELYN”和“森麒麟”等标志,与自己在中国注册的“ 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米其林公司还指出,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将“森麒麟”作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针对上述侵权行为,米其林向两被告索赔经济损失上百万。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们生产销售的轮胎产品上使用的是其注册的‘LANDsail’路航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米其林’、‘MICHELIN’差别巨大。”
同时,被告所使用的“CENCHELYN”、“森麒麟轮胎”等商业标志和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商标无论从字母顺序或者汉字结构均存在较大差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成为争议焦点。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在重庆有经销商,而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隶属于森泰达集团。
商标侵权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