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隐私 车载摄像头需要更多关怀
在社会管理中,当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出现时,能够及时运用一定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手段加以解决,自然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但在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时,更多地应考虑在强化管理的同时,不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公共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要进行取舍和平衡。
为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车服务水平,按照交通部的相关要求,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日前从该市38家出租车公司中,选了14家公司的15个品牌车队中最优秀的“的哥”、“的姐”,打造“泉城的士”市级品牌车队。首批品牌车队车辆数为150辆,车队每辆车装置有统一标识的智能顶灯系统、摄像头、麦克风、危险报警装置、GPS导航仪等。而有部分乘客反映在乘坐“泉城的士”时,因出租车内副驾驶斜上方位置安装了摄像头,有被监视的意味,感觉有点不自在(12月20日《人民日报》)。
无独有偶,此前,安徽省芜湖市免费给出租车安装GPS摄像报警监控系统时,就曾引起了轩然大波,各方争议也十分激烈。事实上,目前出租车摄像头、GPS系统在许多城市已广泛使用,重庆、西安、包头、南昌、枣庄等地的出租车都已陆续安装此种设备。
不可否认,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安全,车载摄像头的安装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司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便于事后调查取证。但同时也带来了强化公共管理与保护公民隐私的冲突。尽管有观点认为,出租车营运是否属于公共范畴,安装GPS摄像报警监控系统并不涉及侵犯乘客个人隐私问题,但更多的人则持相反观点。可见安装车载摄像头是与非,其中涉及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这里所牵涉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冲突及其边界争议。
尽管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看,车载监控设备的存在的确可以对犯罪行为形成一种威慑,并为已发生的事故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支持,即便它不能彻底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就最终效果而言,也是有总比没有好。但其也难脱侵犯个人隐私之嫌。虽说,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我们可以把出租车看作一个公共空间,既然是公共空间,那么安装车载摄像头就有其合理合法性,但出租车所体现的公共空间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不假,但它仍然具有特殊性,乘客花钱打的在特定时间段专用这辆车,无疑具有较强的专属使用性。
相比火车、地铁和公交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同一空间里乘客构成的多样性不同。出租车空间相对狭小,乘客以单人或者关系亲密的少数熟人为主,独立性和团体属性比较强,因而对其他人有着明确的排他性,从这个角度说,出租车的空间又有着一定的封闭性。可见,出租车的空间实际上是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过渡领域,兼有二者的一些特点。因为,出租车上多以个体乘客或亲友团体为主,人们在出租车上会比较放松,做一些轻松的动作甚至会拿出在公交车上不宜拿出的个人信息、物品,而一旦出租车安装了车载监控设备,必然会侵犯到乘客的这些个人隐私。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或许确实需要在出租车上安装摄像头,而这种车载摄像头的安装也确实需要牺牲公民一些隐私的权利。但如果认为强化公共管理就可以随心所欲,就会造就出一个人人自危的“偷窥时代”,那么,公民就无隐私权可言,公民的生活空间也就难以得到保障。既然我们承认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出租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车内的空间具有隐私性。那么,对于安装车载摄像设备持谨慎态度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要想让出租车乘客接受被“窥视”的现实,有关部门显然必须给出一个更具说服力的理由,并在取得市民同意,用制度保证不滥装、不滥用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和实施这一措施。
毋庸讳言,在社会管理中,当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出现时,能够及时运用一定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手段加以解决,自然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但在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时,更多地应考虑在强化管理的同时,不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公共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要进行取舍和平衡。只有能兼顾保护公民权利的公共安全维护才具有正义性。也就是说,只有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健全法治的终极目标。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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