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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企业就召回条例发布声明 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所属分类:轮胎  2014-5-30 20:48:53  推荐指数:

  日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双钱集团、三角集团、杭州中策公司、普利司通(中国)投资公司、米其林(中国)投资公司、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锦湖轮胎(中国)研发中心,以及中橡协轮胎分会秘书处等单位,共14名代表就轮胎召回条例展开讨论。

  通过讨论,与会代表产生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对缺陷轮胎的鉴定,必须要有轮胎生产方的参与。有代表称,鉴定专家成员的组成,以及鉴定顺序的透明公开,对结果非常重要。因此,《条例》相关条文对这方面的表述应更加明确。

  二是轮胎的生产及经营模式与汽车整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轮胎的产销通常以条为单位,其价值量远远低于汽车。因此,轮胎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一般不具备长期收集和保存消费信息资料的可能。

  三是轮胎的主要原材料是橡胶,成品轮胎即使存放在仓库内,也有一个老化的过程,而老化会对产品性能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成品轮胎要规定质量保证期,比如,3年至5年,超过保质期的轮胎,可不列入召回范围或者在售后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此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各代表一致认为,此条款前半部分表述明确,但后半部分中对“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规定,需另行商议。

  按理解,“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应该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替换轮胎,而替换轮胎与整车配套的“随车装备”轮胎相比,数量要大得多,并且不在同一个市场范畴。因此,代表们建议,应针对该部分轮胎,单独制定一个便于操作的召回实施细则。

  同时,代表们还提出,《条例》中应补充条款:有缺陷的翻新轮胎,由翻新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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