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劣质润滑油导致毁约 车主将店主告上法庭
大铲车注入劣质润滑油,不能正常作业,趴窝停了产,还导致合同违约,给车主造成惨重损失,车主一纸诉状将经营此润滑油的店主、经销商和厂家告上了法庭。近日,此案经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店主、经销商被判赔近10万元。
家住黑山县某社区的尤某几年前买了一台铲车,自己既是车主又是司机。2011年3月20日,尤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每小时费用240元,每月不少于200小时,工期为六个月。双方如有违约,按等额赔付违约金。尤某盘算着,干完这单活,至少能赚近10万元。但是,合同只履行了九天,由于给铲车注入了劣质润滑油,噩运便降到尤某的头上。3月29日,尤某决定按时给铲车更换润滑油。他把车开到县城内谷某经营的润滑油经销店,花3295元购买了14桶鑫隆昌品牌润滑油,并在谷某的帮助下,将润滑油更换到铲车里。尤某当即驾车回到工地,像往常一样正常作业施工。不料只干了四天,便发现铲车液压缸心变黑,油量减少,并呈墨汁色,车体声音异常,以至不能正常作业。事实告诉他,是购买的润滑油出了问题。 润滑油取样 检验不达标于是,尤某找到谷某,因协商未果,只好向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了案。该局立即对谷某经营的鑫隆昌品牌润滑油进行封存。为确认该润滑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黑山县消费者协会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从封存的润滑油中抽取样品,与尤某、谷某及为谷某供货的该品牌润滑油经销商杨某一起,先后到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检验,及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判定。结果该品牌润滑油抗乳化性指标、黏度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检验结果,黑山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尤某及店主谷某、经销商杨某和生产该品牌润滑油的厂方代表对该案进行调解,因原告尤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而未能达成协议。 递一纸诉状 三方成被告尤某一纸诉状,将经营润滑油店主谷某、经销商杨某和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庭。原告尤某诉称,由于使用了鑫隆昌品牌润滑油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要求三被告退还润滑油款3295元,赔偿车费及检验费21760元,检验鉴定费5200元,赔偿经济合同违约费16万元,共计190055元。被告谷某辩称,原告在自己这更换的润滑油属实,质量有问题,应由厂家赔偿,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销商(公司在鞍山)杨某辩称,谷某经销的润滑油是自己售给他的,如果有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天津市某公司赔偿,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津市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润滑油是该厂生产的,但原告所使用的检验报告是诉前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该厂不知情,也未参与,没有证据证明其检验样品是该厂生产的,不能认定润滑油有质量问题。在诉讼环节上所使用的鉴定报告应当由法院委托,在诉讼程序上是违法的,他们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销售商被判赔可向厂家追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尤某在谷某处购买的14桶润滑油,是鞍山市某公司供货的。是由天津市某公司生产的,对此三方无异议。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是具有国家授权的第三方地位质检机构,是石油产品行业的技术权威部门。检验的过程公平合法,检验的结果本院予以采信。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照国家检验中涉案油品作出的各项标准分析,真实可信。黑山县消费者协会对涉案的商品质量问题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到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修车换件的损失,因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该铲车的损坏与涉案润滑油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及部门的价格鉴定材料,故对原告此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调整。关于赔偿经济合同损失16万元的问题,应按因本案客观事实耽误铲车生产的期间而造成的损失为宜,即铲车发生故障次日(2012年4月3日起)至收到检验报告日(2011年7月20日止)期间的损失为宜。综上,谷某向原告出售其从鞍山市某公司购买的,由天津市某公司生产的有缺陷的润滑油,被告谷某、杨某均为销售者,应当向原告退回货款,并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故依法判处,被告谷某、杨某退还给原告尤某购油款3295元,并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951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