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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企业对“质保期”规定不甚“严格”

 所属分类:轮胎  2013-9-8 18:26:31  推荐指数:

  也许你只留意过汽车的质保期,却完全不知道轮胎也有质保期。一旦遇到轮胎磨损,你的第一想法是换掉,而不是善用质保期进行免费更换。也许是因为消费者的“忽视”,轮胎企业对“质保期”规定也不甚“严格”。

  

  ● 分分钟买到:

  质保“过期”的轮胎

  3月底,28个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对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优科豪马、马牌、倍耐力、固铂、佳通、东洋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开展了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大型调查。

  调查发现:市场上排名靠前的企业,不仅质保期长短不一,不少轮胎的质保和理赔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最短三年,最长5年。也就是说,如果库存时间短,则消费者享受到的质保期限长;反之,如果轮胎库存时间长,则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的质保期就会相应被缩短。当一条库存两年多的轮胎被消费者买走,消费者几乎没法享受质保期内的各种理赔权利。

  建议:质保期应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计算方式。

  “国标”规定:

  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SB/T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规定:“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

  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同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汽车三包规定: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 非质量问题补偿:

  “使用不当”成挡箭牌

  在实际使用中,轮胎一旦出现问题,一些厂商总是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这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

  目前大部分轮胎企业对非质量问题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轮胎生产企业开始采取非质量问题补偿政策。如锦湖去年推出VIP产品保障服务和特别保障服务:对于指定轮胎因道路问题导致的损伤以及因撞击导致的轮胎鼓包予以有条件的免费更换补偿政策。

  “国标”规定: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磨损理赔:

  差之毫厘 所费不菲

  关于汽车轮胎在质保期内的理赔标准,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个别轮胎企业执行磨损超过1.6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锦湖、韩泰、固铂三个轮胎品牌按照《理赔要求》执行磨损超过2.0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邓禄普和马牌则是在剩余花纹高于1.6mm的情况下,选择了向消费者全赔,不收取磨损费。磨损超过1.6mm和超过2.0mm,虽然两者只相差0.4mm,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建议:理赔标准方面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否则将明显有利于轮胎企业。

  “国标”规定: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退、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2mm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调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一般超过2mm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如是轮胎制造商的责任,轮胎制造商应按花纹磨损情况有偿进行理赔。

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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