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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规安装“电子狗”属违法行为

 所属分类:电子狗  2013-11-16 14:57:01  推荐指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西“新交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人注目的是,江西“新交法”首次明确把电动车纳入登记管理,还规定了“撞了不能白撞”、“碰瓷”更没门等,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同时,该办法把2004年出台的《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规定》合并其中,便于执行和操作。昨日,全程参与此法规调研和修改的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副处长万祥裕对江西“新交法”予以了详细解读。

  

  开具违章告知书

  [亮点1] 电动自行车上路要先登记

  【现象】:去年,南昌因摩托车、助力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共5832起,占事故总数的36.49%;死亡28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6.09%。将超标车按照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进行管理,允许挂牌上路,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江西“新交法”基本借鉴和认可了南昌这一做法。

  【新规】:江西“新交法”第22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行驶。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制定临时管理措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解读】:这部新法规作了两点授权性规定:一是由省政府制定登记管理办法;二是由设区市政府采取临时管理措施。万祥裕说,光堵还不行,还需要疏,所以制定管理办法时,不能把这类车“一棍子打死”,应该有个市民能够接受的好办法,而且要有个缓冲期。

  [亮点2] 机动车安装“电子狗”要受罚

  【现象】:“电子狗”遇上了“电子警察”,就会提前发出警报,提醒车主小心被拍,但它很容易让车主违规驾车酿成大祸。“电子狗”的使用目前还是一个管理空白,缺少合法的监管,碰到这种情况,交警只能以教育为主。

  【新规】:江西“新交法”首次明确,安装“电子狗”这类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违法。其中第19条规定:禁止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或者材料。同时在第87条明确,驾驶人在机动车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要被罚200元。

  【解读】:万祥裕表示,像这类产品显然帮助驾驶人养成了不良驾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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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电子警察”的地方谨慎驾驶,没有“电子警察”的地方麻痹大意。实际上,道路上的“电子警察”都有标志,而且很明显,大可不必安装“电子狗”。

  [亮点3] “撞了不白撞”“碰瓷”没门

  【现象】:2004年5月起实施的国家“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一词一度被认为是“撞了白撞”。到底减轻到何种程度,没有细说。直到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修改。而江西“新交法”根据这个修订后的上位法作了详尽的规定。

  【新规】:第67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对于社会上的“碰瓷”现象,明确机动车方无责,既遏制了这种现象,也保护了机动车方。

  [亮点4] 限速和解除限速标志都要设

  【现象】高速路上只有“限速”标志,但缺少“解除限速”标志。南昌市民张先生说,既要有限速标志,也要有解除限速的标志,机械地限速只能使安全与效率的矛盾更加激化。

  【新规】:第27条规定,公路限速标志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城市道路限速标志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设置限速标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标志。

  【解读】:万祥裕说,考虑到道路安全等问题,限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高速公路限速。增设这一条款,首先确保了行车安全,同时又保证交通高效运行。

  [亮点5] 行人优先彰显“以人为本”

  【现象】:南昌市民熊大爷说:“有一次,我从一交叉路口经过,差点被车撞死,魂都快吓出来了,这里是拐弯的地方,但很多司机开得飞快,很不安全。”为了减少这类现象,江西“新交法”也作了多处规定,执行的是行人优先原则。

  【新规】:第37条、39条等规定,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否则将被处150元罚款。第8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盲人的,罚款50元。

  【解读】:“在道路通行上,行人属于‘弱势’群体,然而有的司机无视本应减速通过的人行横道,造成行人通过困难,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万祥裕说,驾驶员停车避让行人,不仅仅需要道德的约束,更重要的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这些条款彰显了“以人为本”。

  [亮点6] 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现象】:“只是一次简单的碰擦,却要让我来回奔波,花了几天时间,实在太麻烦了。”南昌市民邓小姐的轿车与另外一辆车相撞,当时两家保险公司和交警都到了现场,但都没有现场给出理赔意见。江西“新交法”提出,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将减少这类烦心事。

  【新规】: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支付或者垫付通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不予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

  【解读】:万祥裕称,这实际上对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该负责的要负责,不能“甩手”不管。

  [亮点7] 过境车辆违章司机可当场交罚款

  【现象】:很多过境车辆驾驶人经常会因在外地违章而被要求跑到违章地交罚款。江西“新交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

  【新规】:第104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且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对高速公路上或者夜间过境的非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以及对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机动车驾驶人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款确有困难,主动提出当场交付罚款的。

  【解读】:万祥裕说,此条款比以前的相关规定更详细了,更具操作性,体现了便民思路。此办法也更能让人接受。

  [亮点8]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后放行

  【现象】:行走在城市街头,稍微不注意,就容易闯红灯;或者不熟悉路线,误入单行车道等。对于这类可罚可不罚情况,如果强行罚款,很可能会激化矛盾。

  【新规】:第71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行人的罚款数额也多数偏少,如不使用安全带罚款10元,机动车道上拦车罚款10元等。

  【解读】:万祥裕表示,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人性化。同时,江西在罚款处罚执行标准上秉承了国家“道交法”以教育为主,突出管理重点这一管理理念,在制订罚款标准时,符合江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以中等偏下为基准。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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