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售后服务“四宗罪”问题多多维权难
四宗罪
根据调查报告,目前轮胎售后服务存在“四宗罪”。首先是对轮胎质保期如何算存在争议。其次,部分轮胎企业理赔采用的所谓“国家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协会于《理赔要求》出台之前指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第三,轮胎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自己给自己做鉴定,鉴定结果让人难以信服。第四,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权。
台海网3月19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报道 “我今年1月买的车,2月份右前轮轮胎就出现鼓包,商家还让我自行解决。”日前,厦门的王先生遇到了困难,商家总能找到托词不予维修,让他无可奈何。
去年至今,厦门12315已接到22起关于轮胎的投诉。为此,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联合28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呼吁轮胎质保与汽车三包要一致。
1年22起轮胎投诉
厦门市12315投诉平台工作人员陈小姐告诉记者,从2012年1月1日至今,他们共接到有关轮胎售后服务投诉案例共22起。“事实上消费纠纷应该更多,但很多消费者不知如何对轮胎这种零部件维权。”
许小姐于2012年1月在思明区某汽车城购买了一辆汽车,行驶3个多月后,她发现后两轮轮胎出现磨平现象,找到商家要求保修。但商家告知许小姐,轮胎的保修期为3个月,已经不能给予保修。
轮胎保修有“四宗罪”
昨日,29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厦门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这一调查报告,目前轮胎售后服务存在“四宗罪”。
首先就是对轮胎质保期如何算存在争议。消协工作人员称,轮胎的质保有两种计算方式,若按出厂时间算保修期为3年,若按零售商售出日期算为1年。计算方式的不同,无疑会给无良厂商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其次,有部分轮胎企业理赔采用的所谓“国家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协会于《理赔要求》出台之前指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实际上是轮胎内部制定的一个理赔标准,标准低于《理赔要求》。
“第三,案例中出现商家以人为损坏为理由,拒绝赔偿,实际上是商家惯用手法。”消协工作人员说,轮胎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自己给自己做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鉴定结果让人难以信服。
“最后,更重要的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权。”消协工作人员称,轮胎的质保期、理赔标准,使用注意事项很难公开透明,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呼吁与汽车三包一致
对于轮胎质保期不同的问题,29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其应与汽车三包相一致,质保有效期从开具购车发票之日开始算。对于目前沿用多年的汽车轮胎行业标准,消协介绍,商务部已计划将《理赔要求》由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而针对受损的轮胎检测问题,消协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此外,消协还建议,在三包凭证上,除了表明易损易耗品的有效期,还应注明起始计算时间,将理赔标准、注意事项等售后服务政策明示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