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最令人关注的就是处罚力度空前,如生产者或经营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生产者拒绝召回,最高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10%的罚款。
拒绝召回 处罚空前
2004年,国内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对众多汽车企业的召回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不过,旧规对违规车企罚款仅为1万元至3万元,这一处罚力度一直遭人诟病,新《条例》对处罚力度的调整可谓“大刀阔斧”。按照新的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此外,如生产者有未按照规定备案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等情况,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内车企出现召回事件时,召回车辆规模动辄上万辆。假设车企发生问题的车辆为1万辆车,车价为10万元,企业若在召回问题上不作为,将被处罚2000万元至1亿元。相比旧规微乎其微的罚款,此次处罚可谓力度空前。业内人士认为,这个罚款力度将对汽车企业起到明显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条例》此次还完善了诸多细节。如主管部门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大幅提升了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汽车召回 将成常态
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我国共召回整车近400次、总数达600多万辆。尤其是近几年,随着车市的成熟、信息的公开,企业和消费者对于汽车召回更为理性。不过我们也看到,我国的汽车召回整体仍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全球召回案例中,一些进口车仍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国内自主品牌的车企,多年来只有难得几次召回。不少汽车界人士预计,随着此次《条例》的通过,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品牌车将更重视汽车召回,汽车召回也将成为车市的一种常态。
需要指出的是,自主车企亟需重视汽车召回。数据显示,2009年,国内57起召回中,自主品牌乘用车仅有6起。被召回的136万辆车中,自主品牌仅占3万辆。2010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案例为95起,自主品牌仅为2起。 2011年的数据分别为71起和2起。今年以来,自主品牌汽车召回仍旧是少之又少。这并非因为自主品牌的质量已经全面超越国际品牌,而是自主车企对车辆召回不够重视。随着召回新规的落地,自主车企在抓紧练内功、提高车辆质量的同时,也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召回应对体系”,以免今后遭重罚,更不能搞什么“特殊化”,而影响政策的公信力。
不少汽车界人士表示,汽车召回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召回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但这并不能直接说明某家汽车厂商的产品不过关。汽车涉及上万个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大多又是配套厂生产,加上汽车的使用环境千差万别,难以保证车辆不出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今后更关心的是在出现问题时,汽车厂商能否以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监管执行 有待完善
《条例》发布后,是否真的能达到理想效果?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主要还在于如何做到有效监管。他们表示,这份看似威慑力很强的召回条例,虽然惩罚力度大大增加,但对于执行、监管的相关细节并不明确,汽车召回依然存在“实施容易监管难”的局面。究其原因,无疑是汽车召回通常分为主动召回与被动召回两种,其中,被动召回相对复杂,执行与监管上都困难重重。
比如,《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 ”这样的规定显然相对笼统。到底谁去调查、调查公正如何保证?此外,此前公众关注的关于成立第三方汽车质量检验机构,此次条例也未提及。不少汽车界人士表示,政府若不能尽快建立第三方质量监督机制,以及与其相应的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共享的质量信息数据库、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分析、破坏性检测制度等,这份召回新规的执行效果依然不容乐观。
除第三方监管外,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业内人士还认为,还需加强消费者对召回的监督。消费者除了现有的投诉权外,应有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结果的反馈权等。在中国之外,全球多个国家都有汽车召回条例或法律法规。以美国为例,除了有监管部门——“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外,每年政府都会自行购买一批汽车,对其质量做不定期抽检。此外,美国还设有第三方召回检测机构,在认定是“主动召回”还是“被动召回”的基础上,再检测该召回报告是否准确,是否有“化大为小”虚报召回问题的嫌疑。但所有这些在此次通过的新条例中,均语焉不详。这里,我们也期待《条例》的执行细节能尽快出台,以切实完善国内召回制度,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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