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各项提议 黔轮胎A表示决议合法有效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本所委派包洪臣律师和周廷伟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客观公正、诚信尽责精神,出席了公司2013年4月15
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2013年3月23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相关事项。
2013年4月15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会议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世春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等通知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5,526,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8,904,304股的33.86 %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
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公司 8 名董事、3 名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州智衡律
师事务所包洪臣律师、周廷伟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和以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
一致,具体提案为:
1、《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3、《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3年度与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6、《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
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会议议程,对以上各项提案逐项审议后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由监票人进行监票、计票人进行计票、本所律师和监事代
表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验证后,由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马世春先生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各项提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
2、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
董事会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
3、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
4、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与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
年度与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签订的《内胎垫带供应协议》,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2)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
年度与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签订的《胶料供应协议》,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6、以165,526,969 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
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
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提
案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负责人: 律 师:
包 洪 臣 包 洪 臣
律 师:
周 廷 伟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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