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行车记录仪的关注历史简析
据了解,我国对行车记录仪的关注历史如下:我国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记录仪使用范围及超时驾驶的定义作了规定;2004年7月起,开始在客运、物流、旅游及危险品运输等车辆上批量安装使用。记录仪的使用,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的不良驾驶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产品功能不能兼顾多方面需求
记录仪的使用主体是客运和货运营运企业,使用过程又涉及安监、交通运输等多个管理部门,不同的用户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记录仪的功能需求不同,致使产品多极化,造成对记录仪使用和管理的难度。
2、对统一产品形式的要求不足
3、通信协议适用性不强
为了完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规定,2011年7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会审通过了新版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GB/T19056-2012,将于2012年9月1日发布实施。新国标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1、修改了一般要求,提出了一体式结构、前面板尺寸等要求;
2、修改了电气部件要求,提出了对连接导线、插接器、熔断器等电气部件的性能要求;
3、修改了功能要求,增加了行驶记录功能、定位功能,在行驶记录功能中增加了安全警示功能;
4、修改了数据记录功能,其中增加了行驶速度记录、位置信息记录、安装参数记录、日志记录等要求,修改了事故疑点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里程记录的要求;
5、修改了数据通信功能,增加了驾驶人身份识别通信的要求,修改了数据通信接口、RS232串行通信和USB通信的要求;
6、修改了显示功能,对显示器、显示内容和操作按键等提出统一要求;
7、修改了打印输出方式、打印数据格式要求;
8、增加了行驶记录性能、定位性能,将原标准中的时间记录误差、速度记录误差、里程记录误差列入行驶记录性能的要求;
9、修改了数据分析软件中对图表的要求;
10、修改了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中低温试验的温度指标;
11、修改了静电放电抗扰度;
12、删除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13、增加了瞬态抗扰性;
14、修改了检验规则;
15、增加了安装位置、接线要求;
新国标对记录仪的性能要求包括:
1、通电前自检
在通电开始工作时,首先进行自检,自检正常后应以绿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式指示工作正常,如有故障则应以红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信息。
2、行驶记录
记录仪能以1秒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实时时间、每秒钟间隔内对应的平均速度以及对应时间的状态信号。有效数据记录应不少于最近48个单位小时。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220km/h,分辨率等于或大于1km/h。
3、事故疑点记录
记录仪能以0.2秒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行驶结束前20秒实时时间对应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等状态信号和行驶结束时的位置信息。
4、外部通电断开时
记录仪能以0.2秒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断电前20秒内的车辆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等状态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信息。
5、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且有效位置信息10秒内无变化时
记录仪应能以0.2秒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断电前20秒内的车辆行驶状态数据,此项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等状态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信息。事故疑点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6、超时驾驶记录
记录仪能记录驾驶人超时驾驶的数据,数据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记录次数应不少于最近100条。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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