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轮胎召开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 安排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3年6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74,942,1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公司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7,494,214.80元。
1、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5元。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1、联系人:韩法强、李鸿
2、联系电话:0391-3999080;传真:0391-3999080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风神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邮编:454003
七、备查文件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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