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卖出本期债券 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利息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1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8月21日,凡在2013年8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8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2日开始支付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黔轮债。
3、债券代码:112039。
4、发行总额:8亿元。
5、债券期限: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8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1年8月22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4年8月22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4个、第5个和第6个计息年度分别偿付剩余本金的40%、30%和30%,最后三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在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0、担保情况:无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黔轮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8月21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22日。
3、付息日:2013年8月22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黔轮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