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酒后驾车危害大 刑法首次拟定“醉驾入刑”
酒后驾车的危害大
近日,醉驾入刑的消息引起了网友和市民的广泛关注,民众期待“醉驾入刑”能够抑制酒后驾驶行为。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醉驾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条款,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该草案时,很多人更建议删除“情节恶劣的”的表述,加重对醉驾的惩罚力度,同时对醉驾肇事数罪并罚。
警惕酒后驾车的危害
醉驾或将入刑定罪,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一般酒后驾车有以下几条异常现象。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中国刑法首次拟定“醉驾入刑”引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了刑法修正草案,在危险驾驶罪中首次将醉酒驾车列入刑事犯罪。这一新增条款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醉驾该不该加重处罚?醉驾入刑是交通安全的“重典”,还是情绪化的滥刑?一时间成为民众广泛热议的话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辛忠孝表示,醉酒驾驶者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他认为,新设立的“危险驾驶罪”,正好填补了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
危险驾车之所以入罪,究其原因是近期醉酒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案例频发。轰动中国的四川男子在成都街头醉酒驾车致4死1重伤,南京更是出现了致5死4伤的惨剧。虽然四川和南京的两名醉驾肇事者均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震慑了驾驶员的违法冲动。但是,“醉驾是高度危险行为,比杀人犯更可怕,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的呼声不绝于耳。
在民众的热议中,“醉驾肇事需用重典”的观点得到了一定的认同。有专家认为,醉驾入刑就是让一些肆无忌惮地醉驾者知道醉后开车就是犯罪。血淋淋的现实也足以证明,醉驾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据权威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中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醉驾危害越演越烈,对于醉驾是否有必要刑事处罚和拘役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醉驾是否到了非拿刑法加以规范的程度;醉驾入刑对于驾驶者过于严苛,有必要慎重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醉驾入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否一定要将该行为上升为犯罪的高度,值得探讨。他认为,醉驾入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从慎重立法的角度,暂缓醉驾入刑。
追究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世界各国不尽相同,但相关法规均较为严厉。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对受酒精或类似物质影响驾车造成他人死亡的,均做了加重其刑的明确规定,判处2至5年不等的监禁。
这次中国“危险驾驶罪”的呼之欲出,充分体现了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刑之路正在步入加速推进阶段。公众和司法普遍认为,增加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款可以有力威慑醉驾司机的行为,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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