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儿童乘车应使用安全座椅
专题询问要问到脸红心跳出汗
省人大常委会为专题询问定规则,除秘密外要有问必答
10月3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获得通过,为专题询问定下严格“规则”。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怎样确保专题询问不是走过场?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斌有一套简单辨别法:“应答时很沉着,没有脸红、心跳、出汗,这样是不行的。”
有问必答 秘密隐私除外
昨天,《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为专题询问“定规则”。
“专题询问”,关键在“答”。《办法》对被询问人如何应答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办法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针对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办法要求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被问2月内应拿出整改报告
按照办法规定,专题询问现场问答完毕,就启动了“解决问题”模式,相关的整改工作随之展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2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办法规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做出决议、决定。
具体提问将不再提前透露
义务教育、医改、饮水安全、食品安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成为开展专题询问最多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此次又为专题询问定下严格规则,如何让“规则”落实?如何防止“走过场”?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斌说:“应询人与问询人之间通气了,应答时很沉着,没有脸红心跳出汗,这样是不行的。”专题询问必须从形式化向实质化推进,“只提供问询人组成人员和提问范围,具体问题不再透露”。
三条新规明年实施
10月3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大会审查批准了《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这两个新条例将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在会上获得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上遇险
快拨12395
我省将组建水上救援队
针对水上救援的要求,条例昨天通过前新增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救援
昨天获得通过的《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搜救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
而针对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条例鼓励其参与水上搜救。针对在水上救助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12395”
在二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健全水上应急反应机制,公布求救专用电话。
最终,该条例又增加了一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安徽省交通厅副厅长胡冰昨天在地方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说,该求救专用电话为“12395”。
怎样记住这个救命号码?晨报记者提醒您,水上遇险,记住喊“救我”(95谐音)就OK。
公益性渡口人员将有补贴
在渡口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公益性渡口渡船和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保障了公益性渡口的硬件设施,但是软件问题也不容乐观,由于没有经济效益,公益性渡口的摆渡人正在渐渐减少。
针对渡工老龄化严重、后继无人的现状,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特别在二审时增加新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公益性渡口工作人员予以经济补贴,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轻微违规
执勤可免罚
儿童乘车应使用安全座椅
驾驶员们要注意了,与施行9年的老条例相比,刚审议通过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变动不少,当心不小心会踩中“高压线”。
不贴环保标志可罚100元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若是未粘贴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不进入左转待行区罚款100元
机动车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转弯待转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待。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罚款。
车辆加装射灯罚款2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加装射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大型客运车禁行高架、立交桥
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通行。不过,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动物惹车祸主人将担责
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儿童乘车应使用安全座椅
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
轻微违规可用执勤“抵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者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绿地种菜
最高罚千元
走千米就有一处游园
想“动”绿地前,一定要看好《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不然可能会被罚一大笔钱。
绿地不达标每平米最高罚款5万元
城市新建群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绿地率不能低于40%;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能低于30%,次干道不能低于25%,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能低于20%。
绿地面积没有达标,将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城市绿地每平米最高罚1000元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如果占用,将被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损坏绿化最高罚款1000元
禁止在花坛和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禁止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如有违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多走500米一块绿地
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500米半径内就应当规划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3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行道树“胸围”须达标
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主干道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12厘米,其他道路的“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