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集团张天任:缓征铅蓄电池消费税
及时清理涉企过时政策规章
“企业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改革开放30多年,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大量政策、规章、文件,一些政策、规章、文件已经完成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也有不少因为种种原因,存留了下来。”张天任介绍说。
客观上看,这些存留下来的政策、法规、文件,它们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发展,有的相互抵制,有的干脆成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篱笆”,少数不积极或不作为的部门,甚至会拿着这些“篱笆”圈自己的利益、向企业提无理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企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阻碍。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张天任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做一次系统的梳理,重点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关文件,要将清理工作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建议对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4.部分内容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5.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2.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加快完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我国再生铅企业平均年产能仅为5600吨。废铅资源收集渠道散乱,大多收购点为个体,回收过程废酸、废油等污染严重,并且大量废金属资源流向小型冶炼厂,不可避免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规模化、规范化企业节能环保投入大,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在废旧有色金属原料采购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生产经营困难,产能开工不足。整个行业呈现出“规模经济不出效益”、“环保科技不出效益”、“先进产能吃不饱”等不正常状态。
为此,张天任建议:以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为基础,结合我国废旧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特点,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渠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建设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示范工程。加快废旧有色金属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逐步在全国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体系。根据我国废旧有色金属资源及加工园区分布情况,以现有骨干企业为基础,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布局。
对承担新电瓶销售的经销商及4S店进行合理规划,依法审批,并承担“销一收一”的义务和责任。将所收废电瓶必须依法转运至资质企业进行无公害化处置,从源头上予以控制。
对社会及个人(游击队)的从业收购人员,要求与资质企业签订收购及运输协议,并由资质企业对其进行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经劳动、运管等部门颁发从业资格证和运输许可证。
对三无企业采取公安、环保及税务联合执法,对黑窝点的污染环境,偷漏税收,予以严厉查处和打击。
对资质企业加大经济扶持力度,采取免税、退税或处置补贴等形式,使资质企业在市场电瓶回收中,具有价格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使废电瓶回流到资质企业。
缓征铅蓄电池消费税
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考虑将对铅蓄电池产品征收消费税。张天任认为此举不仅会使铅蓄电池电池企业陷入严重生存危机,并在客观上将遏制中国民族电池产业的发展,也会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风能太阳能等众多与国计民生产紧密相联的电池配套行业的健康发展。
“向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的理由和目的不够充分。”张天任解释说他的理由有三:电池工业不是高污染行业;电池不属于“资源消耗类”产品;这次征收铅蓄电池消费税的初衷是解决环保问题,而环保问题应纳入环保法,并非消费税政策范围。
征收铅蓄电池消费税在法规依据、产业承受能力、提振经济、操作步骤等方面存在不妥,反而削弱企业环保投入与支撑环保装备运行成本的能力,后果与愿望相悖。为此,张天任建议国家从稳定社会大局考虑,慎重研究评估政策风险、社会风险、市场风险,暂不考虑对铅蓄电池产品征收消费税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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