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被撒气 行车记录仪现元凶
店前停车轮胎被撒气,谁干的?
行车记录仪还原现场,法院判美容店赔偿车主430元换胎费用
扬子晚报网讯 为图方便,临时将车停放在汽车美容店门口,要走了却发现轮胎被撒气,气帽里摆进石子,这是谁干的?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汽车美容店赔偿车主林先生更换轮胎费用430元。
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昆山市民林先生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某汽车美容店门口。不久后,林先生回到了车内准备驾车离开,这时突然发现左前侧轮胎没气,并在轮胎气帽里发现1颗石子。由于更换轮胎,林先生花费了430元。
这是谁干的?林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无奈之下,他查看了车里的行车记录仪的录像。行车记录仪录下了以下场景:停车期间,汽车美容店店长章某来到林先生的车前,徘徊数秒。然后,他走到员工中间,用手指向林先生的汽车,该店一员工走到林先生汽车左前轮胎处蹲下数秒后,站起,又回到员工聚集处。
据此,林先生断定轮胎撒气以及气帽里被塞进石子均是由汽车美容店所为,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汽车美容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汽车美容店矢口否认其员工对林先生的车辆实施了撒气和塞石子的行为,辩称员工走到车辆跟前蹲下实际上是在系鞋带。
-法院判决
系鞋带说法不合理
美容店应赔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汽车美容店对林先生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实予以认可,尽管其坚持否认放气行为是该店员工所为,但始终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而从林先生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首先,损害发生时间为林先生驾车抵达汽车美容店门口之后;其次,车轮损害原因系人为造成的轮胎撒气及石子塞入;第三,行车记录仪所记载的影像显示在这段时间内接近林先生汽车左前轮胎的只有汽车美容店店长章某和其员工,因此林先生主张汽车美容店员工实施了放气行为已经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汽车美容店应对林先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汽车美容店员工从远处行至林先生车辆左前侧系鞋带不合常理,在无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依现有证据有理由相信汽车美容店员工确实在店长指使下对林先生车辆左前侧轮胎实施了放气行为,汽车美容店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该案上诉后,苏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
进行判案
连线法官本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中,汽车美容店对林先生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实予以认可,尽管其坚持否认放气行为是该店员工所为,但始终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而从林先生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他主张汽车美容店员工实施了放气行为已经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汽车美容店应对林先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审判中,法庭无法回到其案件发生的具体时刻来观察、判断事实,只能通过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分析,因此当事人能否取得有力证据,往往就决定了案件审理的结果。汽车作为人们经常使用、暴露于外界的大型财产,很容易成为侵权的对象。像林先生这样,在汽车内安装行车记录仪,对防止侵权方事后“推诿扯皮”有很好的作用。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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