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政策4岁以下儿童乘车须配安全座椅
今后,家长携带未满4周岁未成年人开车出行却不配儿童安全座椅的,可能涉违法;而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这是新民网记者从今天(9月18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获得的信息。
9年前《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待修改
“2004年11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苏明介绍,《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需求。”
苏明表示,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拟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上位法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如儿童乘车受到伤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影响身心健康等问题。”
同时,对《条例》中对于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等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部分内容,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
“此外,还要将近年来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固定下来。”苏明说,在校车安全管理、学生服质量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修改修改《条例》,在地方立法中予以体现并确定下来。”
未满4周岁儿童不配安全座椅或违法
随着家庭用车的日益增多,近年来,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民网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儿童乘车安全做了明确规定。
“专家研究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伤率有明显作用。”苏明指出,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对象主要是4周岁以下的儿童,“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度,本市儿童安全座椅立法带有尝试性质,宜从宣传、引导、推广和培养使用习惯着手。”
也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从倡导角度对家庭乘用车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了规定,“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4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同时明确,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如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应当安排其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
此外,考虑到近年来儿童坠楼造成伤亡、儿童在家庭乘用车内窒息死亡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还立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看护义务,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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