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年来,质检总局已组织实施召回700多次,召回缺陷汽车1500多万辆,为提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汽车质量安全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发布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117项。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同年,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章,标志着中国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法规的正式诞生,开创了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2012年,国务院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召回制度。据统计,十年来,质检总局先后组织实施召回700多次,涉及缺陷汽车已达1500多万辆。
道路交通法还明确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2006年,质检总局发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创新角度,在技术检验层面提供安全保障。
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已有3500多家安检机构获得了资格许可证书,获准进行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并依法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3500多家机动车安检机构承担着我国上亿辆机动车的安检任务,质检部门加强监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把好了检验关口。
十年来,质检标准化部门还积极制修订各类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标准,出台了直接间接的技术标准多达数百项。
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表示,在保护车内乘员和行人方面,目前我国汽车成人用安全带、儿童约束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保护各类人员安全的汽车制动、转向、灯光照明、车轮、轮胎总成的标准,以及座椅、门锁等国家标准已基本完备。
在汽车质量安全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各个方面。据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我国已制定发布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117项,其中主动安全技术标准34项,被动安全技术标准29项,一般安全技术标准30项,环保节能标准24项。
刘兆彬说,在道路安全方面,我国还制订了一批完善公路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等一系列标准,发挥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