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润滑油检验监管存在四大难点
所属分类:机油/润滑油
2014-7-22 19:41:55 推荐指数: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润滑油消费市场。随着摩托车、汽车保有量分列世界第一和第二位,润滑油需求量持续增长,更多的国际品牌涌入国内,消费者也更为关注产品品牌、质量和安全。
近年来,进口润滑油呈现种类、规格多,品牌、等级杂,品质良莠不齐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等新特点和新情况,给检验监管工作带来新课题。有业内专家指出,检验监管存在4大难点问题,应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科学规避检验监管风险。
检验监管存在四大难点
其一,检验依据选择困难
润滑油产品种类非常多,分类也较为复杂,不同种类的润滑油,对应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检测项目也不同,准确的产品分类是正确选择检验依据的前提。按照标准GB/T7631.1-2008,润滑油根据应用场合分为17组(不包括润滑脂),每组中再根据使用场合和使用对象还有具体分类。以齿轮润滑油为例,分为工业齿轮油、车辆齿轮油、船舶齿轮油、内燃机车齿轮油等。工业齿轮油又分为开式齿轮油、闭式齿轮油,车辆齿轮油又分为普通、中负荷、重负荷车辆和非同步手动变速箱使用油。其中工业闭式齿轮油、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普通开式齿轮油、普通车辆齿轮油为石化行业标准,中负荷车辆齿轮油有交通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一般报检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可能只显示品名为润滑油,无法确定产品的具体分类,因为信息不对等造成检验检疫人员选择依据困难。
其二,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未纳入法检范围
矿物基础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润滑油,商品编码为2710199100,是《法检目录》内商品,但是以合成基础油为基本成分的润滑油(矿物基础油按重量计不高于70%),对应商品编码为34039900(对应商品名称:润滑剂)为非法检商品。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未纳入《法检目录》,进口润滑油存在检验监管盲区,在实际工作中检验检疫人员也发现个别企业以非法检的润滑剂商品编码申报法检润滑油,逃避法定检验监管。
其三,国家标准不完善
进口商品依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目前,我国润滑油产品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OEM原厂标准和生产企业标准)。部分种类润滑油存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适用的情况,难以充分满足检验监管合格判定工作的需要。如:四冲程摩托车发动机润滑油、自动变速箱润滑油、中负荷车辆齿轮润滑油、开式齿轮润滑油、真空泵润滑油、新燃料发动机润滑油等无相关国家标准。部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如发动机润滑油相关国家标准中未列出国际通用的SM、SN、GF-4、GF-5和CJ-4等高质量等级,滞后于现代产品的升级换代,个别指定检测方法的结果报告方式与国际标准不同。
其四,产品风险分级简单化
不同国家、品牌、种类的润滑油产品,其风险等级也有差异。在CiQ2000系统中润滑油对应4个CIQ代码:发动机润滑油、压缩机润滑油、机械润滑油、其他润滑油,简单将所有润滑油定为一个风险等级是不科学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5次润滑油不合格情况警示通报全部为发动机润滑油,提示发动机润滑油风险相对较高。山东、广东、宁波、深圳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润滑油主要来自韩国、新加坡、阿联酋、法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汽油机油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产品17批次,经检验,不合格1批次。该次监督抽查依据GB11121-2006《汽油机油》等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低温动力粘度;运动粘度(100℃);倾点;水分(体积分数);泡沫性(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闪点(开口);硫酸盐灰分(质量分数)。抽查中发现,标称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SJ10W-40/4L/桶的某合成发动机油(2012-3-20),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合格。质监部门表示,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合格表现为其检测值超过国标中规定的上限要求,产品存在使用隐患。
近年来,进口润滑油呈现种类、规格多,品牌、等级杂,品质良莠不齐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等新特点和新情况,给检验监管工作带来新课题。有业内专家指出,检验监管存在4大难点问题,应未雨绸缪,积极应对,科学规避检验监管风险。
检验监管存在四大难点
其一,检验依据选择困难
润滑油产品种类非常多,分类也较为复杂,不同种类的润滑油,对应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检测项目也不同,准确的产品分类是正确选择检验依据的前提。按照标准GB/T7631.1-2008,润滑油根据应用场合分为17组(不包括润滑脂),每组中再根据使用场合和使用对象还有具体分类。以齿轮润滑油为例,分为工业齿轮油、车辆齿轮油、船舶齿轮油、内燃机车齿轮油等。工业齿轮油又分为开式齿轮油、闭式齿轮油,车辆齿轮油又分为普通、中负荷、重负荷车辆和非同步手动变速箱使用油。其中工业闭式齿轮油、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普通开式齿轮油、普通车辆齿轮油为石化行业标准,中负荷车辆齿轮油有交通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一般报检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可能只显示品名为润滑油,无法确定产品的具体分类,因为信息不对等造成检验检疫人员选择依据困难。
其二,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未纳入法检范围
矿物基础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润滑油,商品编码为2710199100,是《法检目录》内商品,但是以合成基础油为基本成分的润滑油(矿物基础油按重量计不高于70%),对应商品编码为34039900(对应商品名称:润滑剂)为非法检商品。合成基础油的润滑油未纳入《法检目录》,进口润滑油存在检验监管盲区,在实际工作中检验检疫人员也发现个别企业以非法检的润滑剂商品编码申报法检润滑油,逃避法定检验监管。
其三,国家标准不完善
进口商品依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目前,我国润滑油产品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OEM原厂标准和生产企业标准)。部分种类润滑油存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适用的情况,难以充分满足检验监管合格判定工作的需要。如:四冲程摩托车发动机润滑油、自动变速箱润滑油、中负荷车辆齿轮润滑油、开式齿轮润滑油、真空泵润滑油、新燃料发动机润滑油等无相关国家标准。部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如发动机润滑油相关国家标准中未列出国际通用的SM、SN、GF-4、GF-5和CJ-4等高质量等级,滞后于现代产品的升级换代,个别指定检测方法的结果报告方式与国际标准不同。
其四,产品风险分级简单化
不同国家、品牌、种类的润滑油产品,其风险等级也有差异。在CiQ2000系统中润滑油对应4个CIQ代码:发动机润滑油、压缩机润滑油、机械润滑油、其他润滑油,简单将所有润滑油定为一个风险等级是不科学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5次润滑油不合格情况警示通报全部为发动机润滑油,提示发动机润滑油风险相对较高。山东、广东、宁波、深圳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润滑油主要来自韩国、新加坡、阿联酋、法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汽油机油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产品17批次,经检验,不合格1批次。该次监督抽查依据GB11121-2006《汽油机油》等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低温动力粘度;运动粘度(100℃);倾点;水分(体积分数);泡沫性(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闪点(开口);硫酸盐灰分(质量分数)。抽查中发现,标称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SJ10W-40/4L/桶的某合成发动机油(2012-3-20),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合格。质监部门表示,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合格表现为其检测值超过国标中规定的上限要求,产品存在使用隐患。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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