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得办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反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六)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理程序
(一)车辆颜色改变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一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普陀区兰溪路1888号第四十四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二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大型车查验窗口设于闵行区沁春路179号2号门对面巴士二汽停车场内;三分所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需在一分所办理业务的沪C号牌车辆,不能驶入市区,查验必须在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1000号。
(二)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三)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沪价费[2004]66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和市属的车辆业务。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车辆业务。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车辆业务。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