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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出了问题 竟不属于质保问题

 所属分类:轮胎  2013-9-11 14:10:43  推荐指数: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消协了解到,从长春市消协上半年接收到的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潜规则"普遍存在于消费领域的各个行业,如,通信行业乱收费、定制产品不退不换、家电产品夸大容量、汽车行业加价提车、捆绑销售等新老问题成行业"潜规则"。 通信行业 案例:电话充值卡 过期也作废 2011年王女士购买了多张100元的移动电话充值卡,因有5张100元充值卡夹在本子中没有找到,当找到后却因超过期限不能充值使用,而购卡款又不能返还。

市消协在接到相关投诉后,积极与省、市移动公司负责人协调,但互相推诿,在找到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电话充值卡同"有价证卷"相同,存在一定风险度。潜规则: 电话充值卡过期作费,电话导语、电话广告语收取用户费用然而,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工作过程中,他们发现,王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

移动电话充值卡附有期限,并规定"此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导致消费者预付了费钱却做费。另外,目前,许多电话都设有电话"导语"或电话接通前广告服务语,该语言都与本机用户利益相关联。

如,三大通讯运营商服务咨询台及政府、企业等相关服务电话等。消协点评:行业规则涉嫌不当得利 对此,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介绍说,企业单方制定"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依照我国法律,交易双方应该处于平等地位,提供的服务可以到期,但消费者充入的钱款却不能过期。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这显然有失公平,当属无效。

而且,电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运营商应将话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

另外,电话导语或广告语是运营商开设的一种介绍自身产品的语言服务,并不是每位客户所必需。各运营商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收取用户拨打未接通电话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

运营商就是通过自身的垄断地位,采取不当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应当采取退还费用,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办法,解决此类问题。

汽车行业 案例:轮胎出问题 竟然不属于质保范围消费者王先生花百余万购买一台轿车,新车行驶里程才400公里,就发现前后轮胎出现鼓包,由于担心爆胎会酿成车祸。他找到4S店,要求更换新轮胎。

对方工作人员却表示,轮胎不在汽车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轮胎生产厂家全权负责。王先生认为,"我买的是整车,轮胎是关键部件,应该与其他部件有同等的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4S店说:我们只能帮助协调,过了几天给出答复是轮胎出现的鼓包问题是人为使用不当所形成,轮胎厂家不负责任。最后,虽然在市消协多方协调下给更换了轮胎,但问题根源还没有得到彻底根除。

潜规则:加价提车、强制捆绑销售、轮胎质保不属于整车质保范围据介绍,部分汽车4S店对热门车销售提车,巧立名目、捆绑保险、搭售装饰、变相加价提车;贷款购车指定贷款公司巧立明目多收费等 ,对于现在购车主而言,早已是行业的"公开秘密",屡遭诟病但"阴魂不散"。这些问题均属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行为。

另外,车主购买整车后,轮胎在始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汽车4S店说法是:"轮胎质保不属于汽车质保范围,出现问题要找轮胎厂家自行解决。"目前大多数汽车生产厂家把轮胎作为易损件,将其排除在整车质量担保责任范围之外。

消协点评:加价提车 有偷逃税款之嫌 对此,消协认为近些年,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贷款公司的合作较为密切,这种合作某种程度上给投保和贷款购车车主带来购车、理赔、维修的方便。但要求顾客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指定贷款公司,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同时,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已经违反《价格法》。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而收取加价款不但侵犯了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还属于收取商业贿赂。

此外,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仍有偷逃税款之嫌。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汽车轮胎也应确定合理的三包期限,享受整车质保。"此外,导致轮胎质量问题并非只有"消费者使用不当"一种原因。

关于轮胎的所谓"行业惯例",既逃避了整车企业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质保责任,也放弃了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并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因此,不分原因地将轮胎排除在整车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行业惯例,应尽快摒弃。

家电行业 案例:洗衣机也存在"容量不足" 王先生购买一款洗衣机,"明明说明书上写着这款洗衣机的最大洗涤容量为5公斤,可是只放了3公斤多的衣物,洗衣机就无法正常旋转",猜想可能是衣物放得太多,可是称量后发现这些衣物才3公斤多,王先生和爱人都感到十分困惑。 潜规则:家电产品夸大容量成普遍现象 按照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期,不断有消费者反映在家电使用过程中对家电产品的容量困惑不已,明明洗衣机的说明书上写着最大洗涤容量为5公斤,可是放入不到4公斤的衣物就无法运行。

明明手机容积是16G,可使用中显示还不到9G等等问题发生。 消协点评: 虚标容量:消费者可要求一倍赔偿对此,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认为,这种夸大产品容积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标容量会造成洗净度、洗净均匀度和漂洗率等指标不同程度降低,但是消费者无法凭肉眼对此进行判断。如果发现实际容积与标注明显不符,那么就是说商家在用不合格产品顶替合格产品,属于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购买费用。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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