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前照灯产品质量分析 相关部门加大规范力度保障车灯质量
国外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60%的车祸与灯具照明不良有关,可见汽车灯具的重要性。汽车前照灯是保障汽车安全运行的重要部件,主要有两大功能——看见和被看见。所谓“看见”是指在照明情况下能看见前方道路和障碍物,“被看见”是指被行人或前后左右行驶的车辆清楚看到。
国内有众多汽车前照灯生产企业,概括起来这些企业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大、中型正规企业,多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产品主要为大、中型汽车制造企业配套,如天津市汽车灯厂、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这些企业的产品在两次以上的国家监督抽查中都合格,说明大型正规企业的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第二类是中小规模的集体合资或个体企业,其产品主要作为汽车维修零部件在市场上销售,并逐步给国内部分小型整车生产厂配套,如常州明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常州大茂等一批中型企业。这些企业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企业质量体系和检测能力完备,通过了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技术人员多为从国有灯具生产企业跳槽的技术人员,灯具质量基本稳定。
第三类是有厂名、有商标、有“合格证”的手工作坊,其的产品一般为仿制品,生产模式为分散加工(某些工厂只加工某个零件)集中组装,基本没有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产品质量总体低下,产品价格较低,如丹阳市灯城汽车灯具厂等。
近年来,国家共对汽车前照灯产品质量进行了4次监督抽查——
2000年第4季度,对长春、京津地区、重庆、沪杭地区4地的整车厂、维修点、汽贸城的前照灯进行了抽查;2001年第3季度,对武汉、襄樊、十堰3地的汽配市场产品进行了抽查;2003年第1季度,对江苏、广东、重庆、上海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生产厂家进行了监督抽查。2003年第4季度,对江苏、广东、重庆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汽车前照灯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4次国家抽查的情况分析如下:
从图表中所述几点可以看出,生产领域的合格率在稳步上升,主要有几点原因:
1. 2000年来的几次国家监督抽查,对一些企业的产品质量有促进作用。在2000年第4季度,我们抽查到的“南宁汽配一厂”、“武进市小河车镜厂”等一批厂家有不合格的产品。经过几次抽查,这些厂家的质量意识明显加强,在此后的抽查中,这些厂家的产品质量都能合格。
2. 国家对整车企业的认证管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使得整车厂对其配套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灯具企业不加强管理,产品技术水平上不去,整车厂就不会选择其为配套厂家,企业自身的发展就成问题。
3.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促进了生产厂家素质的提高。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都对丹阳市的灯具生产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的企业逐渐认识到,只有自身不断加强技术改进,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才能避免被抽查曝光罚款。
第一类灯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我国主流汽车生产企业如一汽集团、东风集团、上汽集团等,所选择的灯具厂家基本都是较大规模的厂家,相当于前述的第一类生产企业,这类企业的资产达到数亿元人民币。如一汽采用的是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的产品,东风采用的是湖北汽车灯具厂和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的产品,上汽采用的是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的产品。
之所以这些企业的灯具质量有保证,是因为他们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完善的管理体制,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如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有自动涂装线、塑壳成型机、各种吨位的冲压机、真空镀膜机等生产关键设备。对成品检验有美国进口的振动试验机、高低温试验箱、防尘试验箱、淋雨试验箱、盐雾试验箱等多套试验设备,还有300m2的配光性能检测暗室,专门从事质量保证的员工有30人,每天从装配线上抽出样品进行抽查,有效地保证了产品质量。湖北法雷奥和长春海拉也基本如此。
另外,主机厂对零部件厂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将国外先进的管理办法用于国内企业,对供应商的控制力度也大大加强,比如要求配套企业必须通过QS9000质量体系认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和评估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使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有效。2003年第4季度国家监督抽查的广州斯坦雷电器有限公司、长春海拉车灯有限公司、天津市汽车灯厂即是这类企业,共有4家,全部合格。
第二类灯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这类企业在国内数量比较大,有些给国内非主流汽车企业做一定量的配套,有些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汽贸城或维修市场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规模适中,资产在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机构设置基本健全,人员在几十人到百十人,技术人员多为国有企业退休或跳槽人员,也有从社会招聘的学生,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这类企业有的是原有的地方企业改制形成新的企业;有的是由原来的手工作坊或个体经营者发展演变而来的新型企业,如常州市明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有的是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如常州大茂车灯有限公司等等。这些企业不论从生产设备到检验手段,都不及一类企业,但是其质量控制能力已经形成,产品质量基本稳定。
在这些企业中,后来居上的民营企业对整个灯具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在江苏、浙江灯具生产大省尤为明显。这些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可能成为行业的主流,也会对第一类企业构成威胁,因为他们的生产成本低、产品价格低、质量适中,只是缺少知名度。2003年第4季度国家监督抽查这类企业11家,产品合格率为100%。
第三类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这类企业是有厂名厂址、有自己商标的小型企业。有较少的生产设备,没有产品开发能力,没有关键性检测设备,主要是仿制其他名牌产品,以销定产,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产品销售渠道主要是汽配市场和维修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类企业又有了新的变化,由过去的小而全向分散加工、集中组装的方向发展,形成生产链条。每个工厂既是销售窗口(前店后厂,有固定的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又是生产阵地。
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是产品变形快。某种新车型刚刚投放市场不久,它就能仿制出该车的灯具。其次是加工地点隐蔽,每个部件的加工都有人干。这种“经济共同体”的模式也是小型企业的一大“特色”,但就对全社会的危害而言,其后果严重。
由于这些企业很多,监督抽查不能尽其所有,尤其是现在,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加上地方保护的存在,每次抽样难度相当大。因此,治本还要靠地方政府。现在当地政府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大了监管力度,特别是在当地建立了监测实验室,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质量抽查,使产品质量有所好转,但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监测试验室的管理力度,防止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更要注意防止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同时,要扶持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使个体经营变成集体规模经营,优胜劣汰,让低水平企业和仿冒别人产品的企业无法存在。2003年第4季度国家监督抽查这类企业4家,4家全部不合格。
流通领域质量仍需监控
2003年第4季度国家监督抽查,虽然没有直接到汽贸市场抽样,但是在丹阳地区抽样时了解到,这里的产品基本是供给汽贸城和维修市场的,远至山西大同、哈尔滨,近至江苏本省都有客户在那里进货,给主流汽车厂供货的厂家很少。由此可想像各地汽贸市场的灯具质量状况比较严重。如前所示,凡是涉及到在流通领域抽样的,合格率大都较低,特别是2001年针对武汉、襄樊、十堰3地汽贸城抽查的总体合格率只有28.6%,因此流通领域是下一个监督重点。
不良的消费观念使不合格灯具有生存空间
我们调查过许多汽配经销商和出租车司机,都说“正品”质量是好,但价格太贵,“副厂”的灯虽然质量差一些但不影响使用,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有时我们坐在出租车上都可发现,变光时近光没有光形,灯光发暗,司机却不以为然,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有些汽修厂也在更换配件时做文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赚取高额利润,他们是“副厂”产品的最大买家。另外,有些汽车主机厂或汽车改装厂,为降低生产成本,也从市场或厂家购进“副厂”灯具装车,这些车上的灯具质量一般都比较差,有些灯具在洗车时就进了水。
总之,从几次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看,国内生产的汽车灯具技术水平除了前述的几家大型灯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外,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产品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是其他小型企业或个体企业的产品质量仍然不容乐观,能满足标准基本要求的可谓凤毛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