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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正新轮胎5年曲折维权路胜诉

 所属分类:轮胎  2013-8-28 19:24:05  推荐指数:
  2012年2月15日,接通记者电话的林长春,高兴之余还流露出些许不甘。他说:“江苏成通轮胎有限公司侵权‘正新’商标案结案,只是厦门正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厦门正新会为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战斗到底。”
  林长春是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2012年1月28日,厦门正新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有新进展,侵权公司江苏成通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厦门正新赔偿金11万元。至此,2011年6月27日立案的江苏成通轮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以厦门正新胜诉而告终。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5月26日,主要生产摩托车内外胎、汽车内外胎等橡胶制品。2004年,“正新牌”和“正新牌CST”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年来,市场上假冒正新轮胎产品、正新轮胎商标以及正新名称的企业不时出现,给厦门正新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2004年以来,厦门正新一直想法设法制止知识产权侵犯,侵权案件却愈演愈烈。无奈之下,2007年,厦门正新拿起法律武器,一场耗时5年的知识产权保卫战就此拉开了序幕。
  8场官司纠纷
  林长春说,对厦门正新人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公司日常事务的一部分。近5年,厦门正新已经打了8场官司。
  2007年,厦门正新接到各地经销商举报,称有人将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产品标识,使用在轮胎产品上,一些销售人员甚至欺骗消费者,说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厦门正新开始查证,发现这家公司还使用“企新CZT金刚”商标,通过参展、招商及电子商务等渠道长期实施侵权行为。厦门正新将侵犯其商标权的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胜诉。
  然而,原有侵权案件尚未结束,新的侵权行为又发生了。厦门正新不胜其扰,决心同侵权行为斗争到底,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路。
  5年曲折维权路
  5年8场官司,厦门正新在天津的诉讼维权路耗时最久,案件一波三折,终审虽胜诉,但这一显而易见的判决却甚为艰难。
  据介绍,在天津,有三家企业侵犯厦门正新公司名称、产品商标的企业,分别为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天津正新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据厦门正新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公司没有实体工厂,没有从业人员,只是从其他渠道获得产品,贴上“正新”标识,进行销售。这些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区,销售价格略低于厦门正新公司产品,给厦门正新当地经销商带来了巨大损失。
  2012年2月16日,记者联系到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珺,她是厦门正新的委托代理律师。据她介绍,在诉讼中,厦门正新公司提交的材料明确证明,厦门正新公司在天津三家“正新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正新”字号早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应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008年,厦门正新对上述三家侵权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予以立案。
  2008年,天津的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正新胜诉。不久,三家被告企业提出上诉。据厦门正新代理人介绍,在二审的时候,被告代理人明确承认,这三家以正新字号登记的企业,并不进行实际经营,之所以注册只是为了不让厦门正新来当地注册公司。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被告企业代理人主动要求注销其中二家被告企业,但要保留正新(天津)橡胎有限公司。厦门正新不能忍受这种侵权行为,调解无效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厦门正新败诉。
  判决下达后,厦门正新公司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天津高院再审。2010年初,天津高院开庭再审,但迟迟未下达判决。再审期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侵权产品还在肆虐。判决未下,此时的厦门正新甚至很难申请工商部门的保护,只能任凭侵权产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无奈之下,厦门正新代理律师高子珺只能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最终,2011年11月22日,厦门正新终于盼来了终审判决:全部胜诉。
  侵权案缘何无休止
  据介绍,在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各类侵权案件可以用遍地开花来形容。一些饱受侵权之困的企业,却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润曲轴总经理张洋说,天润曲轴也曾遭受侵犯知识产权之痛,当伪冒假劣产品非常严重时,企业会联合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打假活动。但真正诉诸法律的情况,则并不很多。另外一位企业负责人说,之所以不走上法庭,因为“时效慢,法律执行效果不明显”。
  厦门正新轮胎法务部门工作人员说,厦门正新侵权案最终宣告胜诉,对于正新轮胎来说,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胜利。但对于部分经销商来说,官司打得实在太久了,这5年里,他们每天都在遭受着侵权产品不正当竞争的煎熬。
  据悉,判决虽胜,余韵未了。这8场官司的判决的执行工作却异常艰难。目前,仅江苏成通轮胎有限公司等少数案件执行完毕,其余侵权企业尚未执行。同时,举证艰难,赔偿金额太少,判决执行力度不强,这些都在考验着企业的维权信心。
  “如果不维权,侵权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势必更严重,所以必须坚持不断维权,以及时制止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面对知识产权侵犯,厦门正新法务部人员如是说。他希望国家法律不断完善,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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