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年底前需达到新国家准入条件的要求
江西工信委:关于加强全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委:
为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准入条件要求,现就加强全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工信委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国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的准入管理,严格控制铅蓄电池新建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或搬迁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三、现有铅蓄电池企业要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准入条件的要求。
六、对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企业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七、生产铅蓄电池商品极板的企业,每季度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铅蓄电池商品极板销售记录季报表》(见附件1),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今年底之前,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江西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准入自查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设区市工信委审查,由当地设区市工信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协调处)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委将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准入核查证书,并在省工信委网站上进行公告。核查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到期按规定重新进行核查,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季报制度。各设区市工信委应加强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调度,对经审查合格同意准入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季度进行调度,汇总填报《江西省铅蓄电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表》(附件3),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