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汽车轮胎产业政策深度解读
第五章行业准入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及轮胎翻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轮胎产业发展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二条在依法设立的风景[综述 图片 论坛]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居民聚集区周边,不得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轮胎生产、旧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扩建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120万条以上;新建、改扩建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600万条以上。
新建、改扩建载重、轻型载重、轿车子午线轮胎混合型项目,单品种生产能力也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新建、改扩建工程机械轮胎(巨型工程机械轮胎除外)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3万条以上。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应选用节能、环保型工艺设备,炼胶采用大容量密闭式炼胶机,轮胎硫化选用充氮工艺。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50千克标准煤/吨三胶(注:三胶是指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达到《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的要求,企业生产用水循环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七条现有轮胎生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旧轮胎翻新企业应当具备执行产品“三包”、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试验和检测、以及废轮胎综合利用和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
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
鼓励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二十九条轮胎企业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轮胎生产企业,其达到技术规范并实行“三包”服务的产品,方能进入市场。
按规定必须开展强制性认证的轮胎产品,只有通过强制性认证后才能进行销售。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轮胎(包括农用轮胎)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专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轮胎必须有明显区别于其它轮胎的标志。
第三十一条从事轮胎检测、认证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检测、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因工作失误,致使消费者、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不能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的机构要及时撤销其资格。